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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发布者:温州市四川商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5-05 您是第 5174 位读者



      在日常生活中,借条与欠条运用十分广泛,但人们对二者在理解上往往存在困惑,常将借条写成欠条,欠条写成借条,易使自身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故有必要作一分析,区别何在呢?笔者认为:


       一、内涵不同。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给付款项,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由借款人出具借条,出借借款或给付借款之日(一般情况下是同时的)就是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欠条代表的却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欠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者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须给付债权人款项,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拒不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或妥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欠条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二年)”。
      四、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辨认和认定但是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搞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而欠条持有人必须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基于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商会法律顾问:高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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