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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投资鼓励办法

发布者:wzscc  发布时间:2012-06-19 您是第 4934 位读者



巴中市投资鼓励办法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
  《巴中市投资鼓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2011年5月10日
巴中市投资鼓励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投资鼓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巴中市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均适用本鼓励办法。
  二、财税扶持办法
  1、政府设立发展资金,搭建投融资平台,激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投入巴中发展建设。
  2、市、县(区)政府分级整合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鼓励类工业、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属市、县(区)级收入的各类规费、手续费,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实行低限减半征收或免收(排污费按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执行);其中投资建设多层厂房的和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厂房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3、外来企业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4、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级政府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至第五年50%。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5、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从纳税之月起,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级政府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80%,第四年至第五年50%。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6、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可以通过市场化取得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扶持办法。
  7、对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员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成功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2万元。
  8、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用地扶持办法
  9、对生产性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10、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落户我市,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扶持办法。
  四、金融支持办法
  1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依法筹集资金。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为其给予重点信贷支持。
  12、对重点外来企业,优先提供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专利权(商标)质押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产品服务;对市场前景好并拟建信贷关系的外来企业,在企业抵押资产不足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涉及出口贸易的企业,优先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或在外汇核销上给予优惠。
  五、政务服务
  13、对外来投资项目,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特事特办,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或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14、对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指标,加强交通运输服务,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
  六、附则
  15、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产业的投资鼓励政策。
  1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办法有关条件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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